2008年4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矫正对象陆某的长假该不该批
南京海宁联手监管人性化举措温暖人心
袁花 孙晓

  不久前,家住海宁市袁花镇彭墩村的社区矫正对象陆某因外出务工需要来袁花镇司法所申请请假。同日,经电话请示市司法局后,司法所让其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并报送上级单位审批。
  但是,陆某这次的请假情况比较特殊,一是目的地远,陆某这次外出的目的地是南京市建邺区;二是时间长,请假日期将近一年(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给袁花司法所对他的日常考核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袁花镇司法所、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与袁花派出所取得联系,并查阅了陆某的相关档案材料,了解到陆某自2006年9月在社区服刑以来,工作和生活方面的表现一直较好,且思想稳定,其所犯的罪行是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而根据相关规定,陆某如果去南京务工,那么他的日常考核监管工作应当移交南京方面进行。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各省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而南京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就作出规定,原则上不接收外籍社区矫正对象。
  针对有些让人犯难的情况,袁花镇积极与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与管辖地司法所联系磋商。通过充分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共识,由南京方面管辖地司法所协助袁花镇司法所对陆某进行日常考核与监管,相关材料在社区矫正对象回籍后移交回袁花镇司法所。两地司法部门这个人性化的举措,免去了陆某的来回奔波,也能确保其不脱管,为其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近日,袁花司法所专门致电陆某,询问其目前的生活、工作情况。电话中他开心地说,非常感谢浙江、江苏两地司法机关为他的事所作的努力,让其生活和工作都非常顺利。他将会更好地改造自己,以实际行动体现悔悟的决心,回报社会、政府对他的教育与帮助。